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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六医院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8/29 11:09:13     点击率:521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卫生专业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案

 

一、按照成职改办[2011]273号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度成都市卫生技术、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2011卫生专业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范围、评审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在医院公告栏张贴。

(一)评审范围:在我院从事西医药和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评审对象: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副高级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受聘时间截止单位推荐时间止,须满五周年)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职务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三)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全国职称外语B级或以上等级合格。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免试。

3.全国职称计算机B级或以上等级合格,且在有效期内。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免试。

4.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均达到25分,其中Ι类学分每年均达到10分。

5.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6.论文要求: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论著至少2篇;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所有增刊论文均无效);

(2)作为主编、副主编本专业专著1部以上或参编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7.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评价项目):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8. 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96号)规定:从2010年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卫生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3个月,此项作为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

(2)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工作的;  

(3)卫生援外一年者;

(4)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三年以上者;

(5)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

(6)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按照申报条件,于2010年8月23日——2010年9月1日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报名工作。

(一)填表阶段:

1.申报人于8月31日前须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www.scwsrc.com),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关信息(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到申报人的评审结果)。

2.申报人员于8月23日起,带U盘到人事科拷贝申报材料电子表格。

(二)审查报名阶段:9月1日——9月3日,申报人员按照申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贡献等有关材料(论文、著作需复印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

2、职称外语(医古文)合格证;

3、职称计算机考合格证;

4、继续教育积分证明及Ⅰ类学分;

5、身份证;

6、学历、学位;

7、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

8、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证明;

9、申报材料电子表格。

10、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提供电子文档);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12、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人。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双面印制。

三、9月5日——9月11日,对2011年我院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及业绩贡献,在医院公告栏公示七日。

四、9月13日经公示无异议,医院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医院公章,申报材料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上报市卫生局职改办。卫生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结束。

人      事      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