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南街16号
1.原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中删除“7.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原比选文件第四章“比选申请人(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中删除“(8)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原比选文件第五章“商务要求里的第2条”中“体检机构在完成体检后6-10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报告。”变更为“体检机构在完成体检后30天内出具体检报告。”
4.原比选文件中“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比选会时间”变更为“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比选会时间:2020年12月18日15:00(北京时间)”。
5.其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