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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惠民政策

我市将实施门诊统筹和大病互助两项医保新政

来源: 日期:2010/4/6 16:18:20 浏览量:

我市按照“门诊看病统筹、住院报销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困难分类救助”的医疗保障改革思路,出台了《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这标志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普通门诊费用机制的建立。从4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0年不需要另行缴纳门诊统筹参保费用,直接享受门诊报销的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该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都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或雇主到社保经办机构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缴纳;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缴纳;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缴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以统帐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今年的缴费从4月1日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同步享受待遇;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以及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2010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缴纳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待遇有效期为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以后每年缴费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致;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联网的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结算;在未联网的医院由个人垫付的或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异地安置手续或因急、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地办理报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